原标题:案例 从业人员手部消毒不彻底致产品大肠菌群超标 未经检验即出厂 生产者被罚8万
上海亮*食品厂生产上海麻酱味雪糕、桂花大赤豆冰棍时,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从业人员手部消毒不彻底,造成产品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当事人制定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但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该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即已出厂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在制定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未实施该制度要求,涉案产品未经检验即已出厂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361.5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人民币7297.4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控制要求。”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捌万元、违法来得到的柒仟贰佰玖拾柒元肆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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